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9年度,41號
PTDV,109,司拍,41,202007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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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41號
聲 請 人 劉盧恒味
相 對 人 張正華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:相對人張正華及債務人張秀龍於民國82年 4 月2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72 萬元,約定清償日期為87 年4 月2 日,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依照契約約定,並於82年 4 月9 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 保,經登記在案。詎清償期屆至後,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,為此聲請拍賣附表㈡所示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等為證。
三、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四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
 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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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㈠: 109年度司拍字第4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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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土 地 坐 落│地│ 面 積 │權 利 │ 備 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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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段 │小段│地 號│目│公頃│公畝│平方公尺│範 圍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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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屏東縣│恆春鎮 │山腳│ │10-163│ │0 │5 │54.00 │6分之2│所有權人:張正華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、張秀龍(權力範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圍各6分之1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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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屏東縣│恆春鎮 │山腳│ │10-274│ │0 │0 │10.00 │6分之2│所有權人:張正華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、張秀龍(權力範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圍各6分之1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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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㈡: 109年度司拍字第4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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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土 地 坐 落│地│ 面 積 │權 利 │ 備 考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│段 │小段│地 號│目│公頃│公畝│平方公尺│範 圍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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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屏東縣│恆春鎮 │山腳│ │10-163│ │0 │5 │54.00 │6分之1│所有權人:張正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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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屏東縣│恆春鎮 │山腳│ │10-274│ │0 │0 │10.00 │6分之1│所有權人:張正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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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