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8號
聲 請 人 洪金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呂芳周、美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經核聲請拍賣標的物其中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
之所有權人為美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故請具狀陳報其
為本件之相對人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美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債務人大路觀育
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
登記資料,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
略)。
三、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之清晰收件回執影本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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