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9年度,113號
PTDV,109,司拍,113,20200721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113號
聲 請 人 皮湘榮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科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
 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
  千元。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,聲請人應繳
  納1,000 元之裁判費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1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