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 請 人 皮湘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科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,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 千元。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,聲請人應繳 納1,000 元之裁判費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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