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補字,109年度,98號
PTDV,109,司家補,98,202007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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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98號
聲 明 人 張婷婷 

      張鑫瑜 

      張憶倩 

      張永旭 

上二人
法定代理人 陶秀莉 

一、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張進順拋棄繼承事件,聲明人聲
 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
 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,
 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、
 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
 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29  日
 
         家事庭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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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