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9年度,86號
PTDV,109,司催,86,2020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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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催字第86號
聲 請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,民事
  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。故聲請人應繳納1,000 元之裁
  判費。
二、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止付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
  收件回執影本等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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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