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6號
聲 請 人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,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。故聲請人應繳納1,000 元之裁
判費。
二、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止付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
收件回執影本等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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