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4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鍾珍妹
上列聲請人與許繡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明本件欲請求之金額為何?是否請求利息?利息起
算方式為何?
二、本件聲請之本票有無提示?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(不得早於
發票日),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、月、日表示,並且不得以
存證信函為提示;或提出已向法院聲請之本票裁定之裁定書
暨確定證明書或債權憑證。
三、請提出本件支票之退票理由單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