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00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旭昶能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國胤
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依照聲請人提出釋明文件,單片單晶矽太陽能模組價格為新
台幣(下同)4,418.82元(未稅),故本院計算456 片單晶矽太
陽能模組含稅價金為2,115,731 元【計算式:456*4418.82*1.05
=0000000 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與聲請人聲請金額不符,
請提出請求2,115,732 元之計算式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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