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9593號
PTDV,109,司促,9593,2020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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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59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鄧詠芝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行箴即鯨魚尾文創企業行、連未
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查鯨魚尾文創企業行係獨資商號,應更正洪行箴即鯨魚尾
  文創企業行。
二、債務人連未來,經查身份證統一編號係第三人連為騰非連未
  來;應提出連未來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陳報利息之請求方式(起算日、利率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6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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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