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93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鄧詠芝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行箴即鯨魚尾文創企業行、連未
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查鯨魚尾文創企業行係獨資商號,應更正洪行箴即鯨魚尾
文創企業行。
二、債務人連未來,經查身份證統一編號係第三人連為騰非連未
來;應提出連未來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陳報利息之請求方式(起算日、利率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