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9401號
PTDV,109,司促,9401,2020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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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401號
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


債 務 人 黃榮良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零貳佰壹拾捌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伍拾萬零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
  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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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