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01號
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
債 務 人 黃榮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零貳佰壹拾捌元,及
其中新臺幣伍拾萬零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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