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9388號
PTDV,109,司促,9388,2020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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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38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


上列聲請人與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、組織報備
  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,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
  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三、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
  反面影本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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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