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8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上列聲請人與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、組織報備
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,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
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三、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
反面影本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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