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9386號
PTDV,109,司促,9386,2020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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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38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黃上維 
上列聲請人與黃芃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  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「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
  之翌日」或「自民國109 年6 月1 日」(請具體表明何者正
  確)?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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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