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8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上維 上列聲請人與黃芃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「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」或「自民國109 年6 月1 日」(請具體表明何者正 確)?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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