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1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顏景中
上列聲請人與曾韻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?
二、承上,若欲請求利息,則主張自民國107 年5 月31日起息及
主張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供
參。
三、請陳明何以聲請人得對債務人曾韻宇請求返還新臺幣180 萬
,並請提出雙方約定之債權釋明文件(如借據、對話記錄等
資料)。
四、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