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9276號
PTDV,109,司促,9276,2020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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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6號
債 權 人 紀倍宗 
債 權 人 鄭錦淵 


債 務 人 李素緣 

一、債務人應對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利息,暨每佰元每日一角之違約金,並對債權人賠償程序
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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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