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76號
債 權 人 紀倍宗
債 權 人 鄭錦淵
債 務 人 李素緣
一、債務人應對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利息,暨每佰元每日一角之違約金,並對債權人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