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9203號
PTDV,109,司促,9203,20200717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20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代 理 人 李裕吉 
債 務 人 陳剛銘即陳光明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肆佰柒拾捌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伍拾柒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
  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