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
債 權 人 李崇榮
債 務 人 許繡婕即津美味炸雞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
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