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9114號
PTDV,109,司促,9114,202007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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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
債 權 人 李崇榮 
債 務 人 許繡婕即津美味炸雞王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
  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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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