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崇榮 上列聲請人與許繡婕即津美味炸雞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經查津美味炸雞王為獨資,故請更正本件之債務人為「許繡 婕即津美味炸雞王」。二、請陳明本件之附表所記載,是否欲主張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 ?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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