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9114號
PTDV,109,司促,9114,2020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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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114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李崇榮 
上列聲請人與許繡婕即津美味炸雞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查津美味炸雞王為獨資,故請更正本件之債務人為「許繡
  婕即津美味炸雞王」。
二、請陳明本件之附表所記載,是否欲主張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
  ?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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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