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53號
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
債 務 人 李宗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8.25
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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