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9050號
PTDV,109,司促,9050,202007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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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9050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


上列聲請人與王鵬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或其他債權釋明文件,俾利本院審
  查主張新臺幣107114元之計算依據。
二、查聲請狀所附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所示,第項違約金並
  未勾選,是請陳明何以本件仍得主張「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  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」?並提出釋明文件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4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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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