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14號
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
法定代理人 萬樹人
債 務 人 張陳金玉即張多恒之繼承人
張超然即張多恒之繼承人
張芙蓉即張多恒之繼承人
張秀蓉即張多恒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張多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
付新臺幣柒仟陸佰玖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於繼承第三人張多恒
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