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7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梁銘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零肆拾壹元,及
自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,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百一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屆期時利率之一成加
付違約金;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屆
期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梁銘生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
0,000 元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自109 年2 月9 日起
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
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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