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8873號
PTDV,109,司促,8873,2020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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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887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梁銘生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零肆拾壹元,及
  自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  算之利息,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百一十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屆期時利率之一成加
  付違約金;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屆
  期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  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梁銘生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
  0,000 元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
  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自109 年2 月9 日起
  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
  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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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