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黃瓊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、新臺幣捌萬零參拾參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8.88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
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、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
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9.99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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