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8649號
PTDV,109,司促,8649,202007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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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8649號
債 權 人 郡都JR社區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劉乃榮 
債 務 人 李信昇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參元,及自支付命
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24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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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