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8572號
PTDV,109,司促,8572,202007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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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8572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


債 務 人 高忠雄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壹拾參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
 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7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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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