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8541號
PTDV,109,司促,8541,2020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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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8541號
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


債 務 人 洪杏娥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伍佰零肆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
 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,暨逾
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 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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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