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代 理 人 鄭南生
債 務 人 官俊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零肆佰柒拾肆元,及
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二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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