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05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
債 務 人 王月華
楊文進
一、債務人王月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29計算
之利息,逾期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
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人王月華之財產強制執
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楊文進負清償之責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