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04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
債 務 人 王月華
楊文進
一、債務人王月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肆佰肆拾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一‧二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人王月華之財產
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楊文進負清償之責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雙方當事人依借據第六條所載,乃約
定:「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並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計算
,逾六個月以上者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付違約金。」,本件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,與 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