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8470號
PTDV,109,司促,8470,2020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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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8470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

債 務 人 潘正川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玖佰貳拾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六‧一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
  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潘正川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,借款期間
  自94年7 月21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
  息,依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
  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
  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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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