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470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潘正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玖佰貳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六‧一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
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潘正川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,借款期間
自94年7 月21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
息,依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
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
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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