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43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上列聲請人與蕭駿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本件得主張新臺幣23008元之相關釋明文件(如各期 繳費帳單等資料)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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