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85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謝孝晴
債 務 人 陳文長即陳姿蓉之繼承人
許玉眞即陳姿蓉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姿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參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
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
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
收取新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,並
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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