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270號
債 權 人 李佳駿
債 務 人 周一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民法第203 條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
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經查,債
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並
主張依據票據法第28條,主張利息為年利率6 厘,惟債務人
提出之當票非屬票據法第1 條所稱之票據,而無票據法第28
條規定之適用,故債權人依該規定主張年息6 厘係無理由,
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 回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