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248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
債 務 人 吳素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,及其
中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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