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1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邱松光即邱潘尾娘之繼承人
邱志軍即邱潘尾娘之繼承人
邱志強即邱潘尾娘之繼承人
邱美蘭即邱潘尾娘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潘尾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
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
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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