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4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陳欣婷
陳廣泰
張蓁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捌拾參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‧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務人陳欣婷前於民國105 年至106 年間,邀同債務人陳廣
泰、張蓁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
貸款」3 筆,共計新臺幣145,446 元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
詳如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
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
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。
㈡、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陳欣婷自民國109 年2 月1 日起
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42,483 元及自民國109 年
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.15%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
9 年2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陳
廣泰、張蓁茜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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