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8041號
PTDV,109,司促,8041,2020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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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8041號
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
代 理 人 江世杰 
債 務 人 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炯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  :
㈠、新臺幣貳佰萬元,其中:
  ①新臺幣捌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
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5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   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 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②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
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5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   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
   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㈡、新臺幣壹仟零捌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9447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  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 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㈢、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肆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  零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㈣、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  八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㈤、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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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