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40號
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
代 理 人 江世杰
債 務 人 李陳金蘭即李炯頤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李炯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
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‧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於繼承第三人李炯頤之
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,債權人以第三人積欠借款為由,聲請對第
三人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惟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僅一人,
並無與他人負連帶責任之可能,故債權人請求連帶責任部分
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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