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8000號
PTDV,109,司促,8000,2020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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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8000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林瑞森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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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