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7984號
PTDV,109,司促,7984,202007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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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98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


債 務 人 林正倫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肆拾貳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三‧九九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參佰捌拾玖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六‧三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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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