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7905號
PTDV,109,司促,7905,2020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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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905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

債 務 人 蔡福氣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蔡福氣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  用貸款契約書,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,債務人在其於
  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,以日計息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  還款),迄今尚積欠本金、利息及延滯利息、未繳帳務管理
  費用等,計算說明如下:㈠本金債權:新臺幣(下同)2984
  88元。㈡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
 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: 請求利率於104
 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
  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⑴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
  幣18401 元整。⑵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09 年5 月30日起
  以本金新臺幣298488元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滯利息
  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
  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㈢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 元整(
  契約書第四條)。詎債務人自民國109 年5 月29日起即未依
  約繳納本息,依本契約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
  加速條款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 3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 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790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 蔡福氣 │自民國109年5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百分之│
│  │298488│     │月30日起  │      │十五計算延遲利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息,最高連續收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取期數為九期,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自第十期後應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復依原借款年利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率12.49%計收遲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延期間之利息。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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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