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7868號
PTDV,109,司促,7868,2020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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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868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
代 理 人 賴塘中 
債 務 人 潘云薇即潘咨維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壹仟捌佰壹拾肆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二‧0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及前已結算
  未受償利息新臺幣柒仟貳佰零陸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3 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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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