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6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債 務 人 湯新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柒拾肆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‧六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
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,及其
中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
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‧九八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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