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07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債 務 人 戴金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捌拾捌元,及其中
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部分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息百分之20計算
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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