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70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
債 務 人 康振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參佰肆拾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三‧八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