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7770號
PTDV,109,司促,7770,2020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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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770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


債 務 人 康振水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參仟參佰肆拾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三‧八五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並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3 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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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