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5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彭家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零伍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彭家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
00000 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6 月1 日止,累計新臺幣(下同)6,
805 元未給付,其中3,680 元為消費款;1,925 元為循環利
息;1,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7756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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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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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彭家源 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利率15% │
│ │3680元│ │6 月2 日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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