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7732號
PTDV,109,司促,7732,2020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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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73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邱英傑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【信用卡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28,629元,
  及其中24,465元部分,自民國109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
  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。【信用貸款】相對人應給
  付聲請人324,000 元,自107 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
  利率百分之5.5 所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  元。
㈠、債務人邱英傑於民國106 年1 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
  債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
  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
  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
  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(利)息共計新臺幣352,
  629 元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
  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3 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7732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邱英傑  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24465 │     │1 月13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邱英傑  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5.5 │
│  │324000│     │11月23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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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