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3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邱英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【信用卡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28,629元,
及其中24,465元部分,自民國109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。【信用貸款】相對人應給
付聲請人324,000 元,自107 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
利率百分之5.5 所計算之利息。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元。
㈠、債務人邱英傑於民國106 年1 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
債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
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
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
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(利)息共計新臺幣352,
629 元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
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7732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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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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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邱英傑 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24465 │ │1 月13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邱英傑 │自民國107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5.5 │
│ │324000│ │11月23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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