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7715號
PTDV,109,司促,7715,2020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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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楊合陽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,
  及其中壹拾貳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  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‧九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楊合陽於民國93年8 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
  同)150,000 元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
  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,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12
  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目前尚餘386,856 元,經聲
  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 3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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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