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楊合陽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,
及其中壹拾貳萬貳仟肆佰貳拾陸元部分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‧九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楊合陽於民國93年8 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
同)150,000 元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
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,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12
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,目前尚餘386,856 元,經聲
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
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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