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68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聲請人與林家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請提出本案之存證信函所指之承攬契約全文,至院供參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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