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7562號
PTDV,109,司促,7562,2020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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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56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代 理 人 蕭文吉 


債 務 人 吳畇葶 

      吳雨晁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參拾柒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債權人原為「臺灣銀行」,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「股
  份有限公司」,全名為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。按法人
  組織變更,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,原屬「臺灣銀行」
  之權利義務,由變更後之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繼續承
  受或負擔,合先敘明。
㈡、債務人吳畇葶於民國105 年至107 年間邀同債務人吳雨晁
 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5 筆,
  共計新臺幣275,276 元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
 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、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,
 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期償
  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
  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
  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
  計違約金。
㈢、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  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  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吳畇葶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
  109 年1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52,937
  元及自民國108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.9%計算之
  利息和自民國109 年1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
 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未蒙
  繳納,債務人吳雨晁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  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3 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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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