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6926號
PTDV,109,司促,6926,20200703,1

1/1頁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92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債 務 人 曾鎮亮 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曾鎮亮於民國92年0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(下
  同)50,00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,000 元,自民國92年
  09月17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  利率百分之14.25 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
  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…
  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
 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 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  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05日止累計152,918 元未
  給付,其中49,822元為本金;103,012 元為利息;84元為依
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3 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692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鎮亮 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25%│
│  │49822 │     │5月06日起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