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26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曾鎮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曾鎮亮於民國92年0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(下
同)50,00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,000 元,自民國92年
09月17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4.25 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
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…
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
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05日止累計152,918 元未
給付,其中49,822元為本金;103,012 元為利息;84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
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6926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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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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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曾鎮亮 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4.25%│
│ │49822 │ │5月06日起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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