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6882號
PTDV,109,司促,6882,202007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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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88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

債 務 人 徐昇崗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
  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
 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  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敘明。
㈡、爰相對人徐昇崗於民國94年0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
  下同)30,000元, 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
  金餘額,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%
  ,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,則以
  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;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
  所產生之借款債務(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)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
  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,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,相
  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。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
  應付款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
  償還全部借款30,000元,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% 計付。
 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
㈢、查上開借款相對人,現尚欠聲請人30,000元不為繳納,依約
  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,應另給付利息,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
  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,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7   月  3   日
 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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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